陕西西安,妻子做孕前检查,医生推门而入,隐私全被看光了
陕西西安,一对年轻夫妻到某医院做常规的孕前检查,女子做完乳腺超声刚准备起身,一名医生突然推门进来了,随着门打开,风迅速涌入该诊室,将遮挡的帘子掀了起来,导致该女子的隐私暴露在了门外走廊上排队等候的数人面前,其中还有好几个男人!
夫妻二人又羞又气,要该医院给自己说法,谁知医院却说,没多大事,你太传统了,生了孩子后这都不算什么事了!
林女士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了,起初结婚时,他们约定,先不要孩子,他们还想过几年自由自在的日子,自己都有点没长大,更不想太早的被孩子束缚。
婚后这几年,他们看着自己身边的同龄人都生了孩子,有的都生了二胎,面对双方家长的催促,他们还是坚持了下来。
可是慢慢地,随着年龄的增长,或者身边人的影响,林女士从不太想生孩子,到现在她主动向丈夫提出,想赶紧生孩子,可能是母性荷尔蒙的原因,让她已经无法抗拒了。
他们决定要孩子了,这可把全家人给高兴坏了,但是高兴归高兴,家人提醒他们为了优生优育,还是要检查和调理好身体。
事发当天,林女士就和丈夫一同来到了某医院先做常规的孕前检查。医生根据他们的情况,开具了各项优生优育相关的检查单据,忙活了一上午,终于到了最后一项乳腺超声检查了。
还好,他们来到时,排队的人并不是很多,没多久就到了林女士,她进入检查室,医生详细检查后,告知她可以起来了。
可正当林女士坐起来擦拭,一名女医生突然推门进入检查室,遮挡的帘子瞬时被涌入的风给掀了起来,面朝门外的林女士意识到的时候,自己已经被门外排队的几人看见了,自己下意识的遮住了胸部。更羞人的是,门外还有几个男子。
自己做检查惨遭围观,羞怒的林女士,质问刚进门女医生,并要求她向自己道歉,可是女医生说,没多大事,你太传统了,生了孩子后这都不算什么事了!
林女士认为女医生的话是更加的对自己不尊重,就找医院负责人讨要说法,最后医院提出赔偿林女士1000元。
可是林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是想索要金钱赔偿,而是希望医院可以向自己公开道歉。
事后,该医院确认此事确实发生在该院,医生确实欠缺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,直接推门而入确实很不妥,他们已经向全院做出了要求,以后的工作中要坚决杜绝此事。
但是院方说,根据监控显示,检查室门外当时是2男1女,并不是林女士说的有4名男士,院方提出赔偿方案,但是林女士认为院方给钱是对其的侮辱,甚至提出赔偿20万!
听说了医院的回复,林女士生气的说,自己根本没想过要钱,自己只希望医院公开对自己道歉,至于20万自己压根没提过,确实说过赔偿10万元的话,那都是医院不谈道歉,只谈赔偿,话赶话说出来的!
那么,因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导致林女士隐私被侵犯,应该如何评价?
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自然人的隐私权是对世权,任何人不得侵犯,该医院医生即便是在诊治的过程中,也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予以高度的尊重和保护。
有个成语叫讳疾忌医,说的就是患者在医生面前是需要坦诚相见的,现实中,甚至有些妇科名医都是男性医生,但是因为是诊疗行为,虽然触及患者隐私,但医患双方大多数情况下还都能坦然接受。
但是,这种坦诚相见只是限定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,除此之外,就可能涉及侵犯患者的隐私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1226条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女医生突然推门进入,缺乏起码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意识,因为该过失行为导致林女士隐私遭到侵犯,医院作为用人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
按照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隐私权受侵犯的,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,而且该请求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。
《民法典》还规定了,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相当。
所以,林女士有权要求医院进行赔礼道歉和损失赔偿,但是赔偿的金额一定要与对其造成侵害的实际损失相当。
而本案中,对林女士隐私权造成侵犯,应当认定为对其造成一般性的精神损害。
我国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按照司法实践,诸如林女士这种程度的侵权案件,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超过1000元,所以医院的提出的物质赔偿是合理的,而林女士如果真的索要20万赔偿,肯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。
最后,不仅是该医院,应该是整个医疗系统,都存在泄露病人隐私权的隐患,应该举一反三,引起重视,要对医护进行隐私权的教育,切实保障患者的隐私权,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矛盾的发生!
对此您怎么看?